中国锻造进出口联盟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:中国锻造进出口联盟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;中文简称:锻造联盟;英文译名为:CHINA FORGING ALLIANCE FOR import & EXPORT);英文译名缩写:CFAIE
第二条 本联盟根据香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于2019年7月19日在香港成立,公司注册编号为:2854435。本着“自愿、平等、合作、共赢”的原则,本联盟旨在为中国锻造企业“走出去,引进来”提供技术、贸易、法务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。
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:在国际商贸法律、法规和政策条款之下,建立会员企业与锻造行业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,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;坚持“自愿、平等、合作、共赢”的基本原则,代表和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,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服务;推动中国外向型锻造企业快速、持续和健康的发展。
第四条 本联盟香港地址设在Unit 2 22/F, Richmond Comm Bldg,109 Argyle Street, Mongkok, Kowloon, Hongkong。北京地址设在: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9号311室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联盟的服务范围:
(一)宣传和学习国际商贸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条款,沟通会员企业与锻造行业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,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。
(二)参与、沟通和宣传与锻造行业相关的行业发展情况。了解会员企业的意见和建议,帮助会员企业排忧解难。
(三)定期组织“中国国际锻件采购会”及其他对外经贸活动,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。
(四)收集、调查和传递国际锻造行业在经贸、发展状况、市场情况、法律法规、政策和惯例等方面的内容,并积极开展行业和会员企业形象、品牌及产品的对外宣传。
(五)组织并承办各类锻造工艺技术、业务水平及国际销售推广的培训,帮助会员企业提升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。
(六)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咨询、业务咨询、境外考察、法律咨询、认证咨询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六条 本联盟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七条 本联盟涵盖各类从事锻件生产、锻造设备及辅助设备和其他(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炉、模具、润滑油、自动化、机加工、特钢、铸件、模拟软件、耗材等)的进出口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及个人。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,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并自愿加入本联盟。
(二) 单位会员需要为合法的本行业内企业及相关企业。个人会员需为热爱并从事本行业的专业人员,在本行业工作中有丰富的经验,在本地区、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入会实行登记制,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,经本联盟办公会议研究通过,即为本联盟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。
(二)成为本联盟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后,由本联盟发给会员证。
第九条 会员权利:
(一)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活动。
(二)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。
(三)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(四)要求联盟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。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义务:
(一) 遵守本联盟章程,执行本联盟决议。
(二) 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。
(三) 完成本联盟交办的有关工作。
(四)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。
(五) 向本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:
(一)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,并交回会员证。
(二)因违规违章经营,被本联盟取消会员资格的,在本联盟网站公示同时失去会员资格。
(三)因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被本联盟取消会员资格的,在本联盟网站公示同时失去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第十二条 本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办一次,决定本联盟的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长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理事单位。
第十四条 本联盟设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和秘书长。
第十五条 本联盟会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长单位负责人,本联盟副会长为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,本联盟理事为理事单位负责人,本联盟秘书长由会长任命合适人选。
第十六条 本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。
(二)掌管本联盟财务状况,审批日常经费开支。
(三)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十七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。
(二) 捐赠。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。
(四)利息。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九条 本联盟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挪作它用。
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,及时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经过国家或地方同意并办理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常务理事会。